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謀本部設聯合作戰訓練及準則發展室、人事參謀次長室、情報參謀次長室、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後勤參謀次長室、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軍務辦公室等單位 (以下簡稱各單位) ,分別掌理本條例及本細則規定之有關業務。
參謀本部設聯合作戰訓練及準則發展室、人事參謀次長室、情報參謀次長室、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後勤參謀次長室、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軍務辦公室等單位 (以下簡稱各單位) ,分別掌理本條例及本細則規定之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