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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 第四章 會議

§ 17–226

17
參謀本部政策小組會議依需要不定期舉行,由參謀總長主持,副參謀總長執行官、各副參謀總長及指定之人員參加。
18
參謀本部作戰會報每月舉行兩次,由參謀總長主持,副參謀總長執行官、各副參謀總長、各單位主官 (管) 及指定之人員參加。
19
參謀本部參謀會報每月舉行兩次,由參謀總長主持,副參謀總長執行官、各副參謀總長、各單位主官 (管) 及指定之人員參加。
20
參謀本部為研討重要公務及法案,得由參謀總長或其授權之人員召集會議。
21
各單位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單位之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派員開會商討。
22
參謀本部各單位執行職務,有相互關聯者,應由各業管單位主官 (管) 召集會議商討,如仍無法獲致一致意見時,再呈報副參謀總長以上長官核定之。
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