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謀本部為研討重要公務及法案,得由參謀總長或其授權之人員召集會議。
依據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第20條,參謀本部可為研討重要公務及法案而召開會議。會議的召集權由參謀總長或其授權的人員擁有。根據這項規定,參謀總長或其授權人員可以召集會議討論和研究重要的公務事項和法案。這項規定提供了舉行會議的法源基礎和權限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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