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單位之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派員開會商討。
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第21條規定,各單位在處理公務時,若有涉及其他機關或單位的業務,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機關或單位的人員開會商討。這可以確保各單位在處理業務時能夠充分協調合作,解決相關問題。 例如,如果國防部參謀本部在處理一項業務時需要了解外交部的相關政策,根據這項辦事細則,國防部參謀本部可以邀請外交部的代表開會商討,以確保雙方能夠充分溝通,達成共識,並在業務處理中互相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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