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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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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謀本部各單位執行職務,有相互關聯者,應由各業管單位主官 (管) 召集會議商討,如仍無法獲致一致意見時,再呈報副參謀總長以上長官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第22條,當參謀本部的各單位在執行職務時,如果有相互關聯的事項,應由各業管單位的主官召集會議進行商討。如果在商討後仍然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需要將此事項呈報至副參謀總長以上的長官進行核定。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各單位在執行職務時能夠有效地協調溝通,並尋求共識。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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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第 22 條規定:「參謀本部各單位執行職務,有相互關聯者,應由各業管單位主官 (管) 召集會議商討,如仍無法獲致一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