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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謀本部各單位執行職務,有相互關聯者,應由各業管單位主官 (管) 召集會議商討,如仍無法獲致一致意見時,再呈報副參謀總長以上長官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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