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謀本部各單位執行職務,有相互關聯者,應由各業管單位主官 (管) 召集會議商討,如仍無法獲致一致意見時,再呈報副參謀總長以上長官核定之。
根據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第22條,當參謀本部的各單位在執行職務時,如果有相互關聯的事項,應由各業管單位的主官召集會議進行商討。如果在商討後仍然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需要將此事項呈報至副參謀總長以上的長官進行核定。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各單位在執行職務時能夠有效地協調溝通,並尋求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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