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作戰訓練及準則發展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三軍聯合作戰訓練之督考與指導事項。 二、三軍聯合作戰演訓訓令及計畫、想定 (含政治作戰) 之審查與督考事項。 三、國軍軍事準則發展政策指導及作戰研究事項。 四、三軍聯合作戰準則編審指導計畫之訂定、印頒與運用事項。 五、國軍戰術、技術督察政策之規劃與督導實施事項。 六、重大飛行安全、航行安全、地面安全與裝備安全事件之覆查事項。 七、提供建軍備戰及資源分配有關聯合作戰訓練之需求建議事項。 八、審查軍種關於聯合作戰訓練之需求事項。 九、三軍聯合訓練基地指揮部之督導與管制事項。 十、三軍聯合作戰戰力評鑑事項。 十一、作戰時納編指揮中心作業,督導三軍聯合作戰,協助實施戰果評估及作戰檢討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聯合作戰訓練、準則發展及戰術、技術督察事項。
根據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第4條,聯合作戰訓練及準則發展室負責以下事項: 1. 負責督考和指導三軍聯合作戰訓練事項。 2. 審查和督考三軍聯合作戰演訓訓令、計畫和想定(包括政治作戰)事項。 3. 指導國軍軍事準則發展政策和作戰研究事項。 4. 訂定、印頒和運用三軍聯合作戰準則編審指導計畫事項。 5. 規劃和督導有關國軍戰術、技術督察政策事項。 6. 覆查重大飛行安全、航行安全、地面安全和裝備安全事件事項。 7. 提供建議有關聯合作戰訓練的軍備戰和資源分配事項。 8. 審查軍種關於聯合作戰訓練需求的事項。 9. 督導和管制三軍聯合訓練基地指揮部的事項。 10. 負責三軍聯合作戰戰力評鑑事項。 11. 在作戰時納編指揮中心作業,督導三軍聯合作戰,協助實施戰果評估和作戰檢討事項。 12. 其他相關的聯合作戰訓練、準則發展和戰術、技術督察事項。 根據上述條文,參謀本部辦事細則第4條規定了聯合作戰訓練及準則發展室的職掌範圍,包括訓練指導、準則發展、督導實施、戰力評鑑和作戰檢討等多個方面的事項。 參考資料: - 國防法第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40001 - 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3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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