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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表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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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表揚
第 25 條
亡故官兵,由國防部陳報行政院呈請總統頒給旌忠狀,以資表揚。
第 26 條
旌忠狀如有遺失、損毀,不予補發。但遺族得申請補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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