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故官兵,由國防部陳報行政院呈請總統頒給旌忠狀,以資表揚。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 25 條規定,亡故官兵的表揚由國防部陳報行政院,再呈請總統頒給旌忠狀,以資表揚。根據該條規定,當官兵在國軍作戰或因公而亡時,國防部會提出申請,行政院再將申請報請總統,經總統頒布旌忠狀,以資表揚該官兵。這是一個表彰官兵為國家付出犧牲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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