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 24 條規定了以下兩項內容: 1. 亡故官兵著有殊勳者,其原屬部隊可函請其戶籍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其列敘方志,並搜集、提供他們的遺像、遺著、遺物和其他相關文獻,並在指定地點陳列,供人瞻仰。 2. 亡故官兵因作戰而死亡的話,其原本就讀的學校可以設立碑亭,以紀念和表彰他們的貢獻。 依照上述規定,如果某位亡故官兵在戰鬥中表現出色,他的部隊可以向他的戶籍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要求列敘他的方志並提供相關的遺物和文獻供人們參觀。同樣地,如果一名官兵因作戰死亡,他曾就讀的學校可以設立碑亭來紀念他的貢獻。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要表揚和紀念在國軍作戰或因公而亡故的官兵們的優異表現和犧牲精神,並為他們提供適當的表彰和悼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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