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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三章 祠祀、紀念

§ 18–247

18
亡故官兵有下列事蹟之一,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 一、作戰時地,為爭取勝利,冒險犯難,功成身死者。 二、作戰時地,克盡職責,慷慨成仁者。 三、因執行特殊危險任務死亡,經總統明令褒揚者。
19
亡故官兵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者,其牌位規定如下: 一、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人員或將級軍官,每位建立單一牌位。 二、校、尉級軍官,分批書寫,每牌位分四排,每排二十五人。 三、士官、士兵,印製名冊。
20
  1. 亡故官兵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由國防部陳報行政院轉呈總統核定
  2. 前項申請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者,亡故官兵原屬部隊,應填具其事蹟表及檢附證明文件層報國防部。
21
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之亡故官兵,得依戰役名稱、任務性質,分別編列奉祀。
22
國民革命忠烈祠為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專祠,由國防部管理,並派遣禮兵駐祠,執行禮兵勤務。
23
各公墓、忠靈塔管理機關,應於公墓及忠靈塔所在地,建立紀念碑,並於每年三月二十九日、九月三日分別舉行春、秋祭典。
24
  1. 亡故官兵著有殊勳者,由原屬部隊函請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敘方志,並搜集、提供遺像、遺著、遺物及其他有關文獻,闢室陳列,以供瞻仰。
  2. 亡故官兵因作戰死亡者,原畢(肄)業之學校,得刊立碑亭,以資紀念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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