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故官兵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者,其牌位規定如下: 一、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人員或將級軍官,每位建立單一牌位。 二、校、尉級軍官,分批書寫,每牌位分四排,每排二十五人。 三、士官、士兵,印製名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