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20條的內容,對於希望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的亡故官兵,有以下規定: 1. 亡故官兵欲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需經由國防部陳報行政院,再呈交總統核定。 2. 如果申請入祀的亡故官兵原本所屬的部隊,應填寫其事蹟表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然後報送國防部審核。 例子:一位國軍官兵因公亡故,其家屬希望將他的事蹟和相關證明文件提交給國防部,希望獲得核定並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根據該條款,國防部將審核這份申請,並在經行政院核定後提交給總統,最終由總統決定是否允許該名官兵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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