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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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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表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2 年 05 月 09 日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四章 表揚
§ 25–26
共 2 條
第 25 條
開啟 ›
亡故官兵,由國防部陳報行政院呈請總統頒給旌忠狀,以資表揚。
第 26 條
開啟 ›
旌忠狀如有遺失、損毀,不予補發。但遺族得申請補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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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祠祀、紀念
§ 18–24
下一章 →
第五章 附則
§ 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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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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