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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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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故官兵有下列事蹟之一,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 一、作戰時地,為爭取勝利,冒險犯難,功成身死者。 二、作戰時地,克盡職責,慷慨成仁者。 三、因執行特殊危險任務死亡,經總統明令褒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了能夠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的情況,共分為三種。首先,若官兵在作戰時為了爭取勝利而冒險犯難,最終功成身死,則符合入祀的條件。其次,若在作戰時官兵盡了自己的職責,慷慨成仁,亦符合入祀的條件。最後,若官兵因執行特殊危險任務而犧牲,並經總統明令褒揚,也符合入祀的條件。 根據資料中的參考法條,我們可以得知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18條的內容。這項法規確定了三種情況下,亡故官兵有資格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第一種情況是,在作戰時為了爭取勝利而冒險犯難,最終功成身死的官兵。第二種情況是,在作戰時克盡職責,慷慨成仁的官兵。第三種情況是,因執行特殊危險任務而犧牲,並經總統明令褒揚的官兵。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有一位國軍官兵在作戰時勇敢地冒險,最終犧牲了自己的生命,以爭取勝利,那麼根據該法規,這位官兵就有資格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又或者,如果一位官兵在作戰時克盡了自己的職責,並慷慨地犧牲了自己,同樣可以符合入祀的條件。最後,如果一位官兵因執行特殊危險任務而犧牲,並且獲得總統明令褒揚,也有資格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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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亡故官兵有下列事蹟之一,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 一、作戰時地,為爭取勝利,冒險犯難,功成身死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