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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亡故官兵有下列事蹟之一,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 一、作戰時地,為爭取勝利,冒險犯難,功成身死者。 二、作戰時地,克盡職責,慷慨成仁者。 三、因執行特殊危險任務死亡,經總統明令褒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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