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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忠靈殿之骨灰龕,得依亡故官兵之功勳或階級,區分為特勳及將級軍官型、校尉級軍官及士官兵型等二型。
  2. 前項以外忠靈塔之骨灰龕,不分階級,統一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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