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墓、忠靈塔管理機關,應於公墓及忠靈塔所在地,建立紀念碑,並於每年三月二十九日、九月三日分別舉行春、秋祭典。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23條規定,各公墓和忠靈塔管理機關應在公墓和忠靈塔所在地建立紀念碑。此外,每年的3月29日和9月3日應舉行春、秋祭典。根據這項法規,公墓和忠靈塔管理機關有義務建立紀念碑和舉辦春、秋祭典。相關參考資料可參考「國防部第2軍區管理集」,其中紀念碑的建立和祭典活動的舉辦可作為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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