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測量規則第 二 節 底片沖洗及集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底片沖洗及集成

航攝底片沖洗時,應視底片性質、地面及天氣情況、航高以及所要求之反差等,選定適宜之藥方。

顯像液、定像液,及漂洗所用之清水等,其溫度均須保持華氏六十八度 (攝氏二十度) ,無論任何情況下,各藥液及清水等之溫度,相差不得超過華氏五度。

倘溫度高於華氏七十五度 (攝氏二三.九度) ,宜採用堅膜液或堅膜定影液,以免損壞底片之藥膜。

底片晾乾時,須置於空氣流通且無塵埃處,使其自然陰乾,倘使用自動乾燥機,應注意其射出熱風之溫度,不得超過華氏八十五度 (攝氏二九.五度) 。

底片須由導航員與攝影員檢查其重疊及底片是否清晰反差是否適宜,如不合規定或發生漏洞等情形,應標記登錄,以便補攝。

凡經審合用之底片,應分條剪開編號,每條航線首尾兩片,應加註任務、區域、日期、時間、攝影機之號碼、焦距航高等。每條底片又須另加封套於封面,將上列各項一併註明,並登入底片登記簿內,以便查考保存。。

將已編號底片,視業務需要晒印正片及像片若干份,晒印時所用感光紙及藥液,宜按像片用途,加以選擇,晒印時特別注意紙紋之方向一致,及框標記號之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