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規則 第 3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經審核合用之底片,應分條剪開編號,每條航線首尾兩片,應加註任務、區域、日期、時間、攝影機之號碼、焦距航高等。每條底片又須另加封套於封面,將上列各項一併註明,並登入底片登記簿內,以便查考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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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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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審核合用之底片,應分條剪開編號,每條航線首尾兩片,應加註任務、區域、日期、時間、攝影機之號碼、焦距航高等。每條底片又須另加封套於封面,將上列各項一併註明,並登入底片登記簿內,以便查考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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