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經審核合用之底片,應分條剪開編號,每條航線首尾兩片,應加註任務、區域、日期、時間、攝影機之號碼、焦距航高等。每條底片又須另加封套於封面,將上列各項一併註明,並登入底片登記簿內,以便查考保存。。
根據測量規則第322條,經審核合用的底片應該進行條剪、編號處理。每條航線的首尾兩片,應留下任務、區域、日期、時間、攝影機號碼、焦距與航高等相關訊息。每條底片還必須放入封套中,在封套上註明上述各項訊息,並且將這些訊息登記在底片登記簿中,以供查考與保存。 例如,在進行地籍測量時,根據該法規的要求對底片進行條剪、編號,並在每條航線的首尾兩片上註明任務、區域、日期、時間、攝影機號碼、焦距與航高等相關訊息。同時,每條底片需加入封套中,在封套上詳細註明這些訊息並登記在底片登記簿中,以便之後的查考與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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