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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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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編 大地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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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天文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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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通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89 年 08 月 23 日
測量規則 第一節 通則
§ 130–134
共 5 條
第 1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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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文測量包括經度、緯度及方位角測量。
第 131 條
開啟 ›
天文測量之目的,在決定大地基準點之位置,控制三角測量之精度,並供給大地測量理論研討之資料。
第 1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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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文測量按施測精度分為一等與二等天文測量。
第 133 條
開啟 ›
天文測量站其分佈間隔,一等約為二百七十公里,二等約為九十公里。
第 1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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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文測量站以與三角點一致為原則,如不一致時,應求得歸心元素,歸心測算之精度與三角測量之精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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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三角高程測量
§ 121–129
下一節 →
第二節 經度測量
§ 135–145
回 測量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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