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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規則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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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文測量站其分佈間隔,一等約為二百七十公里,二等約為九十公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測量規則第133條,天文測量站的分佈間隔為一等約為270公里,二等約為90公里。這意味著兩個連續的一等天文測量站之間的距離大約為270公里,而連續的二等天文測量站之間的距離大約為90公里。這些天文測量站的分佈間隔基於測量的需求和準確度要求。例如,一等天文測量站的分佈間隔較大,可能用於更精確和複雜的測量任務,而二等天文測量站的分佈間隔較小,可能用於較為常規和一般的測量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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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測量規則第 133 條規定:「天文測量站其分佈間隔,一等約為二百七十公里,二等約為九十公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測量規則第 1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