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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規則 第五章 集成

§ 293–2986

294
各測板清稿後,應與鄰幅拼接,查驗地物地貌是否完全密接正確,然後加以著墨整飾,完成地形原圖之最後工作。
295
原圖著墨,應確照鉛筆跡印及圖式規定,力求明晰美觀,以能直接攝影製印為準。
296
當地之磁偏情形,應依據國際磁偏資料,編繪圖表附載於圖廓外一定位置。
297
原圖之測量方法及日期等有關資料應按規定,填載於圖歷表中。
298
各種測量及計算手簿、兵要調查表冊,應分別整理裝訂成冊,連同地形原圖,兵要地理調查圖,作業人員均須分別簽名蓋章,以示負責。
測量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