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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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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編 大地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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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高程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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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通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89 年 08 月 23 日
測量規則 第一節 通則
§ 86–87
共 2 條
第 86 條
開啟 ›
高程測量乃測定各點之高程,其作業可分為驗潮、水準測量及三角高程間接測量三類。
第 87 條
開啟 ›
一等水準測量應沿主要交通線進行而分佈於全國,並須與原點及驗潮站連接,二等水準測量應連接於一等水準線間,其相互之間隔以五十公里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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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觀測
§ 58–65
下一節 →
第二節 驗潮
§ 88–92
回 測量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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