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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規則 第三章 導線測量

§ 77–859

77
在森林區域及地形狹窄區域,不適於施行三角測量,應採用一、二等導線測量。
78
導線起始點,應與高一等級或同等級之已知三角點連測,且閉合至同點或另一相同等級或高一等之已知三角點。
80
導線每節之邊長一等以十公里至十五公里為原則,二等十公里至四公里為原則,邊長以電子測距儀測量之,邊長精度一等為六十萬分之一,二等為十二萬分之一。
81
導線之折角觀測,以可讀至○“.2之經緯儀施測,一等施測十六測回,折角每測回與平均值之差不得大於四秒。二等八測回,折角每測回與平均值之差不得大於五秒。
82
導線測量中,一等應每隔五至六站觀測方位角一點,方位角觀測之標準誤差○“.45,二等每隔十五至二十站觀測方位角一點,方位角觀測之標準誤差為1“.5。
83
導線間方位角之閉合差一等不得超過1.7“√N,二等不得超過4.5“√N (N為測站數) 。
84
導線兩端閉合至已知三角點後,其位置閉合差一等不得大於○.○4m√K或1:1○○,○○○,二等不得大於○.2m√K或1:2○,○○○ (K為導線長公里數,取兩者較小值為標準) ,並應施以最小自乘法平差,以消除其閉合差。
85
導線之垂直角觀測,一等測三測回,二等測二測回。各測回之差值,一 二等皆不得超過1○“。
測量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