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線間方位角之閉合差一等不得超過1.7“√N,二等不得超過4.5“√N (N為測站數) 。
測量規則第83條是指在進行測量時,測量點之間方位角的閉合差所能容許的範圍。根據此條規定,一等測量的閉合差不得超過1.7乘以測站數的平方根,而二等測量的閉合差不得超過4.5乘以測站數的平方根。 例如,在測站數為4的情況下,根據一等測量的規定,閉合差不得超過1.7乘以2的平方根(約等於3.82);而根據二等測量的規定,閉合差不得超過4.5乘以2的平方根(約等於10.6)。 參考資料: -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測量規則修正條文公告,[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03_list-147-4-9-1__t1.pdf](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03_list-147-4-9-1__t1.pdf) (2022年10月15日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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