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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編 地形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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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平面控制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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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電子測距儀測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89 年 08 月 23 日
測量規則 第四節 電子測距儀測量
§ 249–252
共 4 條
第 249 條
開啟 ›
電子測距儀測量,兩次讀數較差,不得大於+-2cm。
第 250 條
開啟 ›
電子測距儀觀測時,應作氣象改正。
第 251 條
開啟 ›
電子測距儀施測前,應參照技術手冊,實行常數改正。
第 252 條
開啟 ›
電子測距儀所測得之各邊平距,需化算至平均海水面之平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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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圖解控制測量
§ 238–248
下一節 →
第一節 攝影
§ 299–316
回 測量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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