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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規則 第四節 方位角測量

§ 151–16010

152
一、二等方位角測量均採用北極星任意時角法,於經緯儀之望遠鏡正倒鏡各觀測一次為一測回,一等施測卅二測回,二等十六測回。
153
一、二等方位角測量均用精密經緯儀行之,在高緯度處則用子午儀。
154
一等方位角各測回之結果值最大最小之較差不得逾五秒,二等不得逾十秒。
155
方位角測量之標準誤差,一等不得逾○.45秒,二等不得○.6在低緯度處如不能達此限制時,得酌量放寬之。
160
標高差改正,為水平方向之標高差改正,在方位角測量應行之。
測量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