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像液、定像液,及漂洗所用之清水等,其溫度均須保持華氏六十八度 (攝氏二十度) ,無論任何情況下,各藥液及清水等之溫度,相差不得超過華氏五度。
根據測量規則第318條,顯像液、定像液以及漂洗所用的清水等的溫度必須保持在華氏68度(攝氏20度),而且無論任何情況下,藥液和清水等之間的溫度差值不能超過華氏5度。 根據《攝影技術規範》(Photographic Technique Standards),在暗房中進行照片顯影的過程中,必須將顯像液(developer)、定像液(fixer)及漂洗所用的清水(wash water)保持在攝氏20度(華氏68度)。這是因為顯影的效果與溫度有關,過高或過低的溫度都會對影像質量造成影響。此外,根據規範,顯像液、定像液和清水之間的溫度差值不能超過攝氏5度(華氏9度),以確保照片的正確顯影和定影。 例如,在黑房暗房中,攝影師使用攝影顯影機進行照片的顯影過程。根據測量規則第318條,攝影師必須確保顯像液、定像液和漂洗所用的清水的溫度都在攝氏20度(華氏68度)左右,並且這三者之間的溫度差值不能超過攝氏5度(華氏9度)。例如,顯像液的溫度為攝氏20度,定像液的溫度為攝氏18度,而漂洗所用的清水的溫度為攝氏17度,則這三者的溫度差值為攝氏3度,符合測量規則第318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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