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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測量規則 第 3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顯像液、定像液,及漂洗所用之清水等,其溫度均須保持華氏六十八度 (攝氏二十度) ,無論任何情況下,各藥液及清水等之溫度,相差不得超過華氏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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