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測量規則第 四 章 糾正製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糾正僅適用於平坦地區,地面許可之高程差,因測繪目的不同而異,可按下列原則決定: 一、糾正像片圖,除另有規定外,其高程差所生像點移位不得超過一.五公厘。 二、利用糾正像片圖,藉調查、補測等手續而成地形圖者,則地面高程差所生像點移位不得超過一公厘。
一般具有立體重疊之像片,以隔片糾正為原則,但為符合前條之規定,於高差稍大之區,則須每片糾正,或施行局部糾正。
用糾正儀糾正像片,每像輻內至少須有四個控制點,以位於像片四角內三公分左右為宜,此等控制點應於底片背面標誌黑點。
像片糾正時,應以測區之平均高程面,即各制點之平均高程為糾正平面,並計算每控制點之投影誤差而加以改正,然後據以糾正。
如地面高差較大,應每底片選擇一糾正平面,以減少投影誤差。
糾正像片以濕晒為原則,即先將放大紙浸入水中約三分鐘,再行取出平舖於承影桌,並刮去水漬然後露光。
糾正像片之放大倍率,以不超過三倍為宜,但必要時亦可放大至六倍,一般以不縮小或微量縮小為原則,倘必須縮水,可於複照時行之。
糾正時各控制點之投影位置應與經改正投影誤差後展繪於透明紙上之位置相符合其誤差不得大於○.三公厘。
糾正像片鑲嵌時,各像片接合處之差誤不得大於○.四公厘。
直接鑲嵌以使用接觸晒印之像片為原則,但各航線之比例尺相差較大時,亦可先決定每航線之放縮因數,然後予以放縮,使其像比例尺較為一致,再行鑲貼。
無論直接鑲嵌或糾正鑲嵌,各像片之色調務求一致,像片鑲嵌完成後,應加整飾、註記及分幅,以便複照。
倘用藍圖調繪補測則藍圖應晒於伸縮性微小之繪圖膠片,如用像片圖調繪補測,則應選擇伸縮性微小之晒像紙為宜。
使用垂真像片轉繪儀測繪或修測時,如地面平坦,可根據像片四角之控制點改正儀器之方位,倘地面高差較大,超過糾正製圖之界限,則須用輻射法,每像片交會較多之碎部控制點,測繪過程中隨時根據最近之碎部控制點,改正儀器之方位。
利用數值影像及共線原理,可製作成正射影像,不受高低起伏地區之限制,即可消除傾斜位移及高差位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