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像片之放大倍率,以不超過三倍為宜,但必要時亦可放大至六倍,一般以不縮小或微量縮小為原則,倘必須縮水,可於複照時行之。
根據測量規則第 366 條,對於像片進行放大的倍率,一般不應超過三倍,但在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放大至六倍。原則上,不應該縮小像片,或是只微量縮小。只有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進行縮小,例如在進行複照時。這條規定主要是針對測量中使用的像片進行管理,確保測量結果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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