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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一 節 對象及給與標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節 對象及給與標準

發給服裝代金對象如下: 一、國軍志願役服役滿四年,奉准退伍除役官士、及回役後服役滿四年以上退伍除役官兵;穿著便服,不參加驗放之存記人員不予發給。 二、專修 (科) 軍官原服役三年者,服役期滿後申請志願留營一年以上及服役四年以上者,服役期滿奉准退伍時發給退伍給與者 (原服義務役之年資不能合併計算) 。 三、應徵入伍常備兵服義務役二年屆滿後申請志願留營二年以上,奉准退伍時發給退伍給與者。 四、退伍除役後繼續留醫留養仍支俸給官兵 (但已申領退伍除役人員服裝代金者不再發給) 。

服裝代金給與,不分軍種、官兵,均按退伍除役時國防部核定之給與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