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給服裝代金對象如下: 一、國軍志願役服役滿四年,奉准退伍除役官士、及回役後服役滿四年以上退伍除役官兵;惟穿著便服,不參加驗放之存記人員不予發給。 二、專修 (科) 軍官原服役三年者,服役期滿後申請志願留營一年以上及服役四年以上者,服役期滿奉准退伍時發給退伍給與者 (原服義務役之年資不能合併計算) 。 三、應徵入伍常備兵服義務役二年屆滿後申請志願留營二年以上,奉准退伍時發給退伍給與者。 四、退伍除役後繼續留醫留養仍支俸給官兵 (但已申領退伍除役人員服裝代金者不再發給) 。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75條,發給服裝代金的對象如下: 一、國軍志願役服役滿四年的奉准退伍除役官士,以及回役後服役滿四年以上的退伍除役官兵。其中,不參加驗放並穿著便服的存記人員則不予發給服裝代金。 例:A先生在國軍服役期間自願留營一年以上並服役滿四年後,奉准退伍除役,他符合該法條的規定,有資格獲得退伍時的服裝代金。 二、專修(科)軍官原服役三年並申請志願留營一年以上且服役滿四年以上的人員,在退伍時被准許發給退伍給與。需注意的是,這裡的年資不能合併計算。 例:B女士在原服役三年後申請志願留營並繼續服役四年以上,她符合該法條的規定,有資格獲得退伍時的服裝代金。 三、應徵入伍常備兵服義務役兩年並申請志願留營兩年以上的人員,在退伍時被准許發給退伍給與。 例:C先生在應徵入伍後屆滿兩年並申請志願留營兩年以上,他符合該法條的規定,有資格獲得退伍時的服裝代金。 四、退伍除役後繼續留醫留養並繼續領取俸給的官兵,不再發給服裝代金,但已申領退伍除役人員服裝代金者除外。 例:D先生退伍時繼續留醫留養並持續領取俸給,他不符合該法條的規定,不再獲得退伍時的服裝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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