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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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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服裝補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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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軍職支領文職待遇之聘雇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89 年 06 月 07 日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六節 軍職支領文職待遇之聘雇人員
§ 50–51
共 2 條
第 50 條
開啟 ›
編制內軍職支領文職待遇人員服裝,仍按照現役人員補給辦理。
第 51 條
開啟 ›
凡各單位文官 (職) 、聘任及約雇人員,一律不得支給官兵服裝費或撥發服裝費籌製被服裝具。
← 上一節
第五節 服裝損失之處理
§ 48–49
下一節 →
第七節 新兵入營服役服裝補給
§ 5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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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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