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各單位文官 (職) 、聘任及約雇人員,一律不得支給官兵服裝費或撥發服裝費籌製被服裝具。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51條規定,各單位的文官、聘任及約雇人員,都不得支給官兵服裝費或撥發服裝費籌製被服裝具。根據這條規定,文官、聘任及約雇人員不能收到由國軍發放的費用來購買或製作軍服。這條規定的目的可能是為了確保國軍服裝費的使用被限制在實際需要的官兵身上,以確保資源的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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