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給服裝代金對象如下:
一、國軍志願役服役滿四年,奉准退伍除役官士、及回役後服役滿四年以上退伍除役官兵;惟穿著便服,不參加驗放之存記人員不予發給。
二、專修 (科) 軍官原服役三年者,服役期滿後申請志願留營一年以上及服役四年以上者,服役期滿奉准退伍時發給退伍給與者 (原服義務役之年資不能合併計算) 。
三、應徵入伍常備兵服義務役二年屆滿後申請志願留營二年以上,奉准退伍時發給退伍給與者。
四、退伍除役後繼續留醫留養仍支俸給官兵 (但已申領退伍除役人員服裝代金者不再發給) 。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一節 對象及給與標準
§ 75–76共 2 條
服裝代金給與,不分軍種、官兵,均按退伍除役時國防部核定之給與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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