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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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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兵訓練單位,於新兵入營時應按初次補給規定,一次發給個人服裝,至其補給標準由各總部及憲令部自行規定,並一律登載個人服裝卡,由新兵確認尺寸合身、數量相符後,親自於領用記錄或服裝卡簽名,若因體型特殊,無適用服裝,應由訓練單位通知服裝撥補單位洽請聯勤各廠,於一週內完成特型服 (鞋) 製作;各類服裝補給現況經政戰人員查相符後蓋章證明,以後新兵結訓,分發部隊,其服裝全部攜帶使用,個人服裝卡亦隨人員轉移,攜帶服裝品量若庫存短缺,而係各新訓單位未能補足及通知撥補單位製作特型服,一經查覺,原新訓單位主管負完全補足之責任並嚴予議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52條規定了新兵訓練單位對於新兵的服裝補給和管理的規定。根據這條規定,新兵入營時應按照初次補給規定,一次性發給個人服裝。每位新兵需要確認服裝的尺寸合身、數量相符後,親自在領用記錄或個人服裝卡上簽名。如果有特殊體型無適用的服裝,訓練單位應通知服裝撥補單位,並在一週內完成特型服裝的製作。所有服裝補給的現況需要經過政戰人員的查核並蓋章證明。當新兵結訓並分發到部隊時,他們需要攜帶並使用所有的服裝,個人服裝卡也需要隨著人員轉移。如果發現個人攜帶的服裝不符合庫存量,而是因為新訓單位未能補足或未通知撥補單位製作特型服裝,負責該新訓單位的主管會被要求負完全補足之責任並接受嚴厲處罰。 參考資料: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K00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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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52 條規定:「新兵訓練單位,於新兵入營時應按初次補給規定,一次發給個人服裝,至其補給標準由各總部及憲令部自行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