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兵訓練單位,於新兵入營時應按初次補給規定,一次發給個人服裝,至其補給標準由各總部及憲令部自行規定,並一律登載個人服裝卡,由新兵確認尺寸合身、數量相符後,親自於領用記錄或服裝卡簽名,若因體型特殊,無適用服裝,應由訓練單位通知服裝撥補單位洽請聯勤各廠,於一週內完成特型服 (鞋) 製作;各類服裝補給現況經政戰人員查核相符後蓋章證明,以後新兵結訓,分發部隊,其服裝全部攜帶使用,個人服裝卡亦隨人員轉移,攜帶服裝品量若非庫存短缺,而係各新訓單位未能補足及通知撥補單位製作特型服,一經查覺,原新訓單位主管負完全補足之責任並嚴予議處。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52條規定了新兵訓練單位對於新兵的服裝補給和管理的規定。根據這條規定,新兵入營時應按照初次補給規定,一次性發給個人服裝。每位新兵需要確認服裝的尺寸合身、數量相符後,親自在領用記錄或個人服裝卡上簽名。如果有特殊體型無適用的服裝,訓練單位應通知服裝撥補單位,並在一週內完成特型服裝的製作。所有服裝補給的現況需要經過政戰人員的查核並蓋章證明。當新兵結訓並分發到部隊時,他們需要攜帶並使用所有的服裝,個人服裝卡也需要隨著人員轉移。如果發現個人攜帶的服裝不符合庫存量,而是因為新訓單位未能補足或未通知撥補單位製作特型服裝,負責該新訓單位的主管會被要求負完全補足之責任並接受嚴厲處罰。 參考資料: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K00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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