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兵訓練單位,於新兵入營時應按初次補給規定,一次發給個人服裝,至其補給標準由各總部及憲令部自行規定,並一律登載個人服裝卡,由新兵確認尺寸合身、數量相符後,親自於領用記錄或服裝卡簽名,若因體型特殊,無適用服裝,應由訓練單位通知服裝撥補單位洽請聯勤各廠,於一週內完成特型服 (鞋) 製作;各類服裝補給現況經政戰人員查核相符後蓋章證明,以後新兵結訓,分發部隊,其服裝全部攜帶使用,個人服裝卡亦隨人員轉移,攜帶服裝品量若非庫存短缺,而係各新訓單位未能補足及通知撥補單位製作特型服,一經查覺,原新訓單位主管負完全補足之責任並嚴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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