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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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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兵由新兵訓練單位轉撥專長訓練時,專長訓練單位,必須根據新兵訓練單位轉入新兵服裝卡片,所列服裝品量逐一清點查對,不得短少,至結業分發部隊時所領服裝,應全部攜帶使用,服裝卡片亦隨同轉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53條,當新兵從新兵訓練單位轉到專長訓練單位時,專長訓練單位必須根據新兵訓練單位所列的服裝卡片進行清點查對,確保數量無短少。當新兵結業並分發到部隊時,他們應攜帶並使用所有列在服裝卡片上的服裝,同時也應將服裝卡片一同轉移。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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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53 條規定:「新兵由新兵訓練單位轉撥專長訓練時,專長訓練單位,必須根據新兵訓練單位轉入新兵服裝卡片,所列服裝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