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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兵由新兵訓練單位或專長訓練機構撥補服現役單位時,服現役單位必須根據轉入之個人服裝卡片,逐一清點查對,不得短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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