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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四節 帳卡處理

§ 44–474

44
換回破損服裝繳還與處理,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按實際需要訂頒規定實施之。
45
個人服裝於撥 (換) 補時,應於個人服裝卡片內按照卡片登載規定記載,並由領用人加蓋私章,團體服裝除轉發使用人使用應記入團體服裝卡片,並由領用人蓋章。
46
個人服裝卡片初建立時,應填寫本單位番號名稱及單位主官姓名,並加蓋小官章或私章,以昭慎重,個人調職,長期受訓,住院 (開缺) ,各該單位應將其服裝卡,交個人自行攜交新職單位,對集中保管,如有不攜交者,停止其服裝補給,並須追交。
47
各單位服裝卡及帳務處理細節,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訂頒之服裝會計制度規定實施。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