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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個人服裝於撥 (換) 補時,應於個人服裝卡片內按照卡片登載規定記載,並由領用人加蓋私章,團體服裝除轉發使用人使用應記入團體服裝卡片,並由領用人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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