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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個人服裝卡片初建立時,應填寫本單位番號名稱及單位主官姓名,並加蓋小官章或私章,以昭慎重,個人調職,長期受訓,住院 (開缺) ,各該單位應將其服裝卡,交個人自行攜交新職單位,對集中保管,如有不攜交者,停止其服裝補給,並須追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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