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官兵對一般消耗性服裝,因損失毀損、賠償等補充需要或部隊構工,團體特別需求等,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得視實際需要,參照審計法規,訂頒「服裝價售作業規定」;價售所得款依歲入預算收入報繳作業規定解繳國庫歲入,不得挪為他用,每年度價售項量需予設限,不得影響正常服裝撥補。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74條,為了解決官兵因損失毀損、賠償等需求或部隊構工、團體特別需求等原因對一般消耗性服裝的補充需求,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訂製「服裝價售作業規定」,並將售價所得款預算收入報繳給國庫,不得挪為其他用途。每年價售項目的數量需受到限制,以確保對正常服裝配給的影響不大。 參考資料: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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