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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使官兵對一般消耗性服裝,因損失毀損、賠償等補充需要或部隊構工,團體特別需求等,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得視實際需要,參照審計法規,訂頒「服裝價售作業規定」;價售所得款依歲入預算收入報繳作業規定解繳國庫歲入,不得挪為他用,每年度價售項量需予設限,不得影響正常服裝撥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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