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二 款 海、空軍部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款 海、空軍部分
服裝收繳與代金申請轉發海軍由基層 (伙食) 單位及艦艇,空軍由使用單位辦理。
海空軍退伍除役之官兵,合於申請服裝代金者,於奉到退伍除役行政命令後,即可根據個人服裝補給卡所載已領用之貸與性服裝品量,逐項繳交原屬單位服裝補給人員點收,並取得「服裝清繳證明單」,交由單位主辦服裝補給人員,造具證明冊五份,以三份交退除役官兵,連同退伍除役命令,持向財勤單位請領代金。退伍除役人員應繳之服裝如有短少,應按規定先行賠償,其處理程序由海、空軍總部自行規定。
海、空軍單位,主辦服裝補給人員於清發服裝代金之同時,應將餘存證明冊,以一份寄海、空軍後勤署,另一份寄服裝補給之地區支援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