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空軍單位,主辦服裝補給人員於清發服裝代金之同時,應將餘存證明冊,以一份寄海、空軍後勤署,另一份寄服裝補給之地區支援單位。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91 條規定,在清發服裝代金的同時,海、空軍單位的服裝補給人員應留存一份餘存證明冊,其中一份寄送給海、空軍後勤署,另一份寄送給服裝補給的地區支援單位。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服裝補給的透明度和準確性,並提供一個有效的監督機制。當服裝代金清發完成後,餘存證明冊將作為記錄,其中一份將提供給後勤署,以便進行相應的管理與監督。另一份則提供給地區支援單位,以便他們掌握補給情況,並進行需要的查核和追蹤。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並且根據最新版的該規則解釋和說明。這樣的規定在國軍中確保了服裝補給的透明度和準確性,並且提供了有效的管理和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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