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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海、空軍單位,主辦服裝補給人員於清發服裝代金之同時,應將餘存證明冊,以一份寄海、空軍後勤署,另一份寄服裝補給之地區支援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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