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空軍退伍除役之官兵,合於申請服裝代金者,於奉到退伍除役行政命令後,即可根據個人服裝補給卡所載已領用之貸與性服裝品量,逐項繳交原屬單位服裝補給人員點收,並取得「服裝清繳證明單」,交由單位主辦服裝補給人員,造具證明冊五份,以三份交退除役官兵,連同退伍除役命令,持向財勤單位請領代金。退伍除役人員應繳之服裝如有短少,應按規定先行賠償,其處理程序由海、空軍總部自行規定。
根據問題提供的參考資料,無法找到與「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90 條」相關的資料,因此無法進一步釋義此法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