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第 四 章 開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開標
軍品採購之招標、比價,應公開為之。通信投標或報價廠商所投遞之標單或報價單,在截止時間以後收到者,不予受理,並以信函說明原因,原封退還。
開標時應由主持人將收到之標單,當眾拆封宣讀,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宣布無效。一、標單與投標須知要求條件,顯然不符者。二、標單內容不合理,經審核屬實者。三、未依規定塗改標單者。
軍品採購,發現廠商串通圍標,圖以詐術取得不法利益,有確實證據者,應當場宣布廢標,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決標後被檢舉,經查明屬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