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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品採購之招標、比價,應公開為之。通信投標或報價廠商所投遞之標單或報價單,在截止時間以後收到者,不予受理,並以信函說明原因,原封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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