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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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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品採購之招標、比價,應公開為之。通信投標或報價廠商所投遞之標單或報價單,在截止時間以後收到者,不予受理,並以信函說明原因,原封退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第18條規定,軍品的招標和比價應當是公開的。對於通信投標或報價廠商所投遞的標單或報價單,如果在截止時間之後收到,應當不予受理,並且以信函說明原因,原封退還。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國防部「軍品採購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98

  • 投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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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第 18 條規定:「軍品採購之招標、比價,應公開為之。通信投標或報價廠商所投遞之標單或報價單,在截止時間以後收到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