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品採購之招標、比價,應公開為之。通信投標或報價廠商所投遞之標單或報價單,在截止時間以後收到者,不予受理,並以信函說明原因,原封退還。
根據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第18條規定,軍品的招標和比價應當是公開的。對於通信投標或報價廠商所投遞的標單或報價單,如果在截止時間之後收到,應當不予受理,並且以信函說明原因,原封退還。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國防部「軍品採購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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