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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第八章 驗收

§ 32–354

32
軍品採購於廠商交貨後,交貨驗收單位,應於七日內進行驗收作業。交貨驗收單位辦理驗收時,應會同有關人員,查驗貨品品質、數量、交貨時間、地點,是否與合約規定相符,作為收貨付款或辦理索賠之依據。
33
合約內所附規格、說明書、藍圖、照片或其他資料,有不一致者,驗收時應以規格為準,說明書、藍圖次之,照片及其他資料再次之。但合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4
廠商交貨規格,較合約所訂規格要求標準為優,如對使用效能無不良影響者,應視同合格予以驗收。廠商交貨規格與合約所訂規格雖有差異,經鑑定係由於原訂規格之差誤,而製造上之缺點,且能達到原計效能標準,經報由權責機關准者,應予驗收。
35
廠商交貨之品質、數量不符者,視其情節依左列規定辦理:一、退貨解約。二、限期換貨。三、減價收受。四、依約追補。五、索賠。依前項規定退回之貨品,如印有軍品標誌或係軍方專用色樣者,該廠商經修改或染整,不得轉售。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