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交貨之品質、數量不符者,視其情節依左列規定辦理:一、退貨解約。二、限期換貨。三、減價收受。四、依約追補。五、索賠。依前項規定退回之貨品,如印有軍品標誌或係軍方專用色樣者,該廠商非經修改或染整,不得轉售。
根據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第35條,當廠商交貨的品質或數量與合約不符時,可以根據以下方式處理:一、退貨解約。二、限期換貨。三、減價收受。四、依約追補。五、索賠。退回的貨品如果有軍品標誌或軍方專用色樣,廠商除非經過修改或染整,否則不得轉售。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41條,當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時,應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機關對於疑義的處理結果,應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日期前以書面答復廠商,必要時可以公告。在本案中,如果上訴人對於系爭採購產品測試標準有疑問,應依照該條規定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如果沒有依照這個程序進行,則可以歸責於上訴人。 以上資料的參考來源是最新版本的《政府採購法》及《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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