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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廠商交貨之品質、數量不符者,視其情節依左列規定辦理:一、退貨解約。二、限期換貨。三、減價收受。四、依約追補。五、索賠。依前項規定退回之貨品,如印有軍品標誌或係軍方專用色樣者,該廠商經修改或染整,不得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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