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交貨規格,較合約所訂規格要求標準為優,如對使用效能無不良影響者,應視同合格予以驗收。廠商交貨規格與合約所訂規格雖有差異,經鑑定係由於原訂規格之差誤,而非製造上之缺點,且能達到原計效能標準,經報由權責機關核准者,應予驗收。
根據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第34條的規定,如果廠商交貨的規格比合約中要求的規格標準更好,並且對使用效能沒有不良影響,則應該被視為合格並且被接受。如果廠商交貨的規格與合約中訂定的規格有差異,但經鑑定是因為原訂的規格有誤,而不是製造上的缺陷,且能夠達到原本的效能標準,經過權責機關的核准,也應該被接受。 舉例來說,如果合約中要求的某個產品的尺寸為10公分,但廠商誤交貨了12公分的尺寸,經鑑定後發現這是原訂規格的差誤,並且這個12公分的尺寸在效能上與原本的要求一致並且沒有不良影響,經過權責機關的核准後,這個交貨品應該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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