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為使財勤單位核實發放國軍人員薪餉,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由財勤單位發放之薪餉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包括薪俸、加給、主副食費等,其內涵如下: 一、薪俸:係指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文職人員之俸額,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志願役士兵之薪額,及軍事院校學生薪津,編制內一般聘雇人員之薪額。 二、加給:係指由財勤單位發放之各項加給。與薪俸併稱薪給。 三、主副食費:係指由財勤單位發放之主食實物代金、副食實物代金、副食費及副食實物補助費等款項。
本辦法所稱財勤單位,係指負責辦理財務收支業務之國軍同袍儲蓄會、綜合財務處、地區收支處 (組) 、財務勤務處、財務作業組、財務支援組、財務勤務隊等單位,配屬於部隊實施隨軍財務支援作業。 有關財務勤務補給區域分派、變更,由聯勤總司令部財務署 (以下簡稱聯勤總部財務署) 訂定之。